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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须知
(适用于省级发证产品)
一、总则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36号《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的公告》等有关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建筑外窗产品类别中的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和眼镜产品类别中的验配眼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覆盖申证产品;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收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公告费和产品检验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为每个产品单元400元。该两项费用由企业直接到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纳或汇款至省质监局帐户(具体方式见附)。
产品检验费:由有关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检验收费标准收取,企业在送样检验时交纳。
四、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办理程序
(一)材料准备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简称盖章),经营范围和方式应覆盖申报的产品;
3、换证企业须提交原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4、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2份。
注:所需材料以实施细则为准,请上网查阅
(二)企业申请
申证企业持有关申请材料,向所在地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三)申请受理
经书面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四)企业实地核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五)产品质量检验
对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由审查组进行产品抽样;企业应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实施细则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六)审批发证
对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均合格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颁发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凭本企业介绍信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证书。
(七)有效期届满换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五、企业试生产规定
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试生产
申请取证产品,但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质监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六、申请补领证书
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及时在市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2份;
2、刊登声明的报刊原件2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盖章)。
七、名称变更的申报
获证企业名称、住所或生产地址的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2份;
2、变更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盖章);
3、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盖章);
4、许可证书及附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5、现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明确更名前后企业的关系)。
八、企业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申报
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应及时申请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具体按本须知第四条“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办理程序”规定执行。
九、申请增项
获证企业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应及时申请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具体按本须知第四条“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办理程序”规定执行。
十、申请委托加工备案
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2份;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盖章);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盖章);
4、委托加工合同及公证书各1份。
十一、年度自查报告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盖章);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及附件各1份。
十二、申诉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异议时,可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终局复审。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有关发证的具体内容请上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或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阅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流程图